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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学院学生事务管理委员会章程

时间:2010-11-26 13:54来源:未知 作者:孟鲁川 点击:
继续教育学院学生事务管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院学生事务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出本章程。 第二条 学生事务管理委员会是 继续教育学院领导下 ,是全院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生事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继续教育学院学生事务管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院学生事务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出本章程。

第二条 学生事务管理委员会是继续教育学院领导下,是全院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生事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加强学院与学生联系的桥梁。

第三条 学生事务管理委员会议由秘书处与学生代表委员会成员组织召开。

第四条 学生事务管理委员会在学院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五条 学生事务管理委员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学生事务管理委员会秘书处行使如下职权:

(一)  组织召开学生事务管理委员会议

(二)  向院党、团委上报学生事务管理委员会选举结果及审议文件;

(三)  监督团学联学生干部纪律,维护全院学生利益。

(四)  学生事务管理委员会秘书处有对原团学联季度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五)  学生事务管理委员会秘书处有对原团学联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批评的权利。

(六)  学生事务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对学校工作享有提出学生提案的权利。

第七条学生事务管理委员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 在院领导下每季度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秘书处的工作汇报,并进行审议;

(二) 如秘书处连续两季度的工作汇报未取得学生代表大会通过,则学生事务管理委员会有权提出弹劾罢免案,并可在直接对秘书处召开罢免会议;选举秘书处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时,学生代表具有一定表决权;

(三)讨论并决定应当由秘书处决议的重大事项。
(四) 审议和批准秘书处每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监督检查秘书处及下属部门工作;有权对秘书处及下属部门成员提出质询,被质询者必须予以答复;
(五) 听取、收集广大同学对秘书处及下属部门的工作和学校有关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负责予以答复;
(六) 在
学生事务管理委员会召开筹备过程中,由秘书处负责组建筹备委员会。
(七) 秘书处向
学生事务管理委员会代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八) 必要时向秘书处提交召开临时代表大会报告,由秘书处审核、通过后,可开展临时
学生事务管理委员会议
(九)加强同各兄弟学部学生组织的联系和交往,增进了解,加深友谊。
(十)行使
学生事务管理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学生事务管理委员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  审议并通过学生事务管理委员会章程;

(二)  配合学院工作,收集和反馈学生意见;

(三)  听取和审议秘书处及下属部门的工作报告;

(四)  如学生事务管理委员会连续两季度的工作汇报未取得学生事务管理委员会通过,根据学生代表大会对秘书处的审核意见召开罢免会议

(五)  听取、收集广大同学对秘书处工作和学校有关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上报。

(六)  审议学学生事务管理委员会会秘书处季度工作总结。

(七)  必要时可向学生事务管理委员会秘书处提出召开临时学生代表大会;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九条学生事务管理委员会召开

(一)学生事务管理委员会由学生事务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秘书处筹办,参会人员为学代会委员、班级正式代表、特邀代表;

(二)学生事务管理委员会由学院指派委员和各班级代表选举组成;

(三) 正式代表由各班按规定选出,人数及条件有一定要求;

(四)学生事务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各班推选的正式代表中产生,并由学代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学生事务管理委员会正式代表

(一) 秘书处下属部门公开选出11名学代会正式代表;

(二) 班级正式代表由各班负责选举产生;

(三) 各班正式代表人数计算方法:本班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人数×5%(四舍五入)。

(四) 秘书处下属部门正式代表原则上不能兼为班级正式代表身份

第十一条学生事务管理委员会正式代表具备条件

(一) 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二) 自觉遵守和维护校纪校规,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三) 具有全局观念和良好的群众基础,能积极主动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切实代表同学的利益。

第十二条学生事务管理委员会正式代表缺额和增补办法

(一)学生事务管理委员会在任期内(任期为一年)毕业或离校而不能履行职责。其名额由选举单位按比例进行增补;

(二) 代表出现违法乱纪或选举单位认为其不称职或不尽代表义务的,经选举单位讨论同意,形成书面材料后向学代会委员会申报撤销其代表资格,由选举单位对其名额进行增补;

(三) 代表由于自身原因而无法继续履行代表职责的,可由代表本人向选举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经选举单位同意,可向学代会委员会申报撤销其代表资格,由选举单位对其名额进行增补;

(四) 各班增补学生代表人员名单通过自愿报名或同学推荐的形式向所在班级班委提交,由班委对其进行资格审查。班委负责组织全班按规定要求选举正式代表,并在班级公布;

(五) 各班班委将本班选举产生的代表名单上报学代会委员会,由学代会委员会汇总并向全院学生公示,代表名单公示期间,如有同学对当选人有异议,可向学代会委员会实名反映情况。

第十三条 学生事务管理委员会下设若干部门,负责各项具体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生事务管理委员会学生事务管理委员会大会闭会期间属于学代会秘书处管理。

第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正需经学生学生事务管理委员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国地质大学江城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2010年11月26

 

(责任编辑:孟鲁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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